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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1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关于强化本市经营性用地转让管理的若干规定》,强化对经营性用地转让的管理,本规定自2017年4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规定》拒绝转让合约中不应具体办公用地不得建设公寓式办公,商业用地予以誓约不得建设公寓式酒店。同时明确提出,转让合约誓约办公、商业可售部分以层为单元展开销售。
为更进一步提高城市功能品质,诱导房地产投机抹黑,在物业持有人和销售方面,《规定》明确提出对拟定让地块展开综合评估,转让人不应按照涉及文件规定具体商业、办公物业的持有人比例和持有人年限,并写入土地出让合约。转让合约誓约社区设施商业物业、商品住宅用地设施商业物业不应整体持有人。
在土地出让价格方面,《规定》认为协议转让底价不得高于拟定让地块所在区域同类用地基准地价的70%。此外,受让人在已完成研发建设并发给房地产权证后,土地出让合约中誓约持有人的物业,在持有人年限内不得出让。
对商业、办公、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物业,不应按照转让合约誓约持有人适当面积的房地产,不得整体、拆分出让。按照土地出让合约誓约的谦和部分物业,不应整体抵押,不得拆分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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